| 工人单调进京(调配偶来京)(审核类)
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依据: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3、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4、申请人书面申请; 5、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6、调京人档案; 7、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 4、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6、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它材料: 1、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 2、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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