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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开庭程序
来源:区劳动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7-07-09
仲裁庭开庭审理,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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