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接到社区内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扣减税范围为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扣减额度为每招用1人每年定额减免4800元。扣减税费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自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如在清缴企业所得税前未达到预核定扣减限额,则未达到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中扣减。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一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为每户每年8000元,超过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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