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是指以服务窗口实行无偿代理,通过内部有机运作,依法全程代理申办人办理其所申办事项的一种新的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其基本内容是向社会公开办事项目,在严密的制度约束下,从接到申办人办事申请开始,经过受理,承办、回复等若干环节,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办人提供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以“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以转变职能,提高效能,优化服务,建立有序、顺畅、协调的运行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为加快我区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应当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范围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窗口和具有行政服务职能的窗口。
第六条 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保障全程办事代理制有效运转。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成立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科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设立全程办事代理制服务窗口,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受理人)。其职责是受理申办事项,实施全程代理,反馈办结结果。办公地点设在一楼大厅。
全程办事代理制做到主要代理项目、全程办事流程图、监督制度、廉政制度、文明用语等制度公开,并设立专线电话。
第三章 全程办事代理事项
第九条 全程办事代理事项根据工作职责范围确定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全程办事代理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和上报件)。
即办件是当日可办结的事项,申办人可直接到相关窗口办理或全程代理。
承诺件是按规定时限不能当日办结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的事项。承诺件由全程办事代理服务窗口代理。
全程办事代理事项需由两个以上窗口审批、核准、审核的称联办件,实行联合办理制。
全程办事代理事项由具体承办人审核,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为上报件,实行审核报批办理制。由具体承办人在承诺时限内积极与上级主管单位联系,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审批、核准、审核的事项为控制事项(又称退回件),实行明确答复制。
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按本暂行办法承诺件管理的规定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申办人对退回件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全程代理人申请复核,由主管局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时限为五个工作日,符合提请行政复议的按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办理,符合诉讼程序的到区人民法院诉讼。确认是退回件的,明确告知申办人;确认为非退回件的,由受理窗口按暂行办法重新受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办理程序由受理、承办、回复三个环节组成。
第十四条 对即办事项实行由受理人引导直接办理或全程代理。申办人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人登记后,引导申办人直接到相关窗口办理或全程代理。
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并下发《全程办事代理补办件通知书》。在申办人补齐申办材料后,按前款办理。
第十五条 申办人申报事项按时限规定不能当日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实行承诺办理。
申办人申报材料齐全,受理人收件后,填写《全程办事代理登记簿》、《全程办事代理流程表》和《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书》,向申办人告知全程代理人和承诺时限。承诺期限内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应出具《全程办事代理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办的材料。待申办人补齐材料后,按前款办理。承诺时限从申办人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受理人受理申请后,应在半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交与全程代理人。
第十七条 全程代理人填写《全程办事代理流程表》后即进入代理程序。全程代理人根据代理项目的相应程序,将申报材料及《全程办事代理流程表》交具体承办人办理并填写《全程代理登记簿》。所代理项目具有多个环节,具体承办人属同窗口的自行移交;不同窗口的通过全程代理人移交。移交过程都要填写《全程办事代理交接单》和《全程办事代理流程表》。
按规定时间办结后,由具体承办人审核完毕交全程代理人。
第十八条 全程代理人对办结事项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找相应具体承办人协商,审核无误的交受理人并填写《全程办事代理登记簿》。
第十九条 受理人电话告知申办人领取办结件。申办人领取办结件时,填写《全程办事代理流程表》中的“建议栏和评价栏”。填写时,受理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加以诱导。
第二十条 具体承办人在所承办的联办件某一环节上未按承诺期限办结的,向全程代理人通报后,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在总承诺期限内协调办结。
承办事项超过承办期限仍未办结,受理人于期限届满之日上报主管局长,全程代理人当面向申办人致谦,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应建立档案,加强承办件资料保管。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实行多重监督机制。新闻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申办人、受理人,全程代理人等都是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监督网络中的监督主体。
第二十三条 监察科为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内部监督机构和投诉受理机构,依照《监督办法》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填写《回访登记表》,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受理人,全程代理人负责对某一事项的监督代理工作。受理人依据对申办人的承诺期限对全程代理人实施监督。全程代理人根据每一环节的办理期限对具体承办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办人对办件程序、办结内容、工作人员等有异议的,均可向本局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形式可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等投诉方式。受理投诉部门要填写《投诉记录表》。匿名、无地址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电话投诉以电话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监督机构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构对违反全程办事代理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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