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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了加班工资怎么算
来源:区劳动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7-07-04

“五一”劳动节到了。每逢节假日许多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正常上班工作,可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呢?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
  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
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
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
  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
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
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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