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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失业者可享二次社保补贴
来源:区劳动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7-08-13
 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社保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的消息。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张丽娜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出台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指出,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此次出台的《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实际上就是操作细则。

  据了解,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期限为:“4050”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3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5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享受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相关就业情况。享受补贴人员可在市或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介存档,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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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再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个月,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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