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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工作流程
来源:
日期:2007-04-24
本工作流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1、举报人可以当面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或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基金监督举报电话:69267790,通信地址:兴丰大街三段138号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办公室,邮编:102600。
2、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监督机构受理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 、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3、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5、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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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6924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