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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 --
来源: 日期:2007-04-24

  监察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受理部门: 大兴区劳动监察大队

  受案时效: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处理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60日内向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或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0日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大兴区兴丰南大街138号 邮编:102600Email: dxldj@yahoo.com.cn 咨询电话:6924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