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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来源: 日期:2007-04-23

  项目名称: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项目类别及编号: 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
  1、 《劳动法》
  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3、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 [2003]157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大兴区域内企业
  办理 条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   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外勤、推销人员 ;
  2、长途运输人员;
  3、长驻外埠的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和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定-送达告知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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