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用人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协商不一致,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现象增多;二是2008年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就续签或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争议增多;三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达十年以上,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四是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风险,将用工转化为劳务派遣形式,强行要求劳动者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增多;五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增多。截止目前,共受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980起。
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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