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1、每招用1名本区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就业,奖励100元;2、每招用1名本区“3540”以上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就业,奖励80元;3、每招用1名本区“3540”以下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就业,奖励60元;4、每招用1名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50元;5、每招用1名外来农民工就业,给予岗位补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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