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劳社工发【2008】11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伤害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上述两种情况,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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