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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