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最新政策
关于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单位关于大兴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7-04-23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办公室文件
  京兴办发[2006]1号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单位关于大兴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中心公司,各人民团体,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经区委书记办公室研究通过,现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区老干部局、区卫生局关于大兴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13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区老干部局区卫生局
  关于大兴区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离退休干部理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京劳社医发[2003]4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我区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全区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医疗照顾的离退休干部)
  二、 筹资原则
  根据上年度离退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水平,在考虑合理增长因素的基础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筹资标准。
  三、 资金来源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全区统筹,统筹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 资金管理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经由区财政局按支出进度拨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按每人每年15000元向区社保中心上缴当年医疗统筹金。区社保中心负责医疗基金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离休干部医疗基金进行预决算管理,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缺口部分由区 财政予以负担,余额部分留转下年使用。
  五、就医管理
  1、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根据就近就医的原则,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本人定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离休干部凭医疗手册可直接就医。
  2、离休干部统一使用《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就医。离休干部就医时,应出示《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医疗机构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3、离休干部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费用单据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汇总,到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定点大兴区医院的离休干部,凭医疗证到老干部门诊就医,仍由老干部门诊记账)。住院医疗费,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报区医保中心结算。
  4 、离休干部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在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5、在外省市居住的大兴区离休干部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所在单位汇总后,按规定到区医保中心报销。
  6、离休干部必须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因病情需要由定点医院转诊、转院和急诊除外)医疗费不予报销。
  7、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干部离退休   医疗保障制度    通知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办公室               2006年 2月23日印发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地址:大兴区兴丰南大街138号 邮编:102600Email: dxldj@yahoo.com.cn 咨询电话:69243028